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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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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China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CITR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国内热心于国际税收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守正创新、胸怀天下,开展国际税收理论研究,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于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于社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把研究会打造成为助力我国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智库型社团组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和组织社会各界热心于国际税收理论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国际税收基础理论研究,国际税收动向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各国税收制度、政策及管理研究,中外税收比较借鉴研究,区域性税收协调及其发展前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运用税收维护国家和企业权益的对策研究等。 

  (二)根据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发展新形势,特别是财政、税收改革发展新趋势,组织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及时提供给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 

  (三)宣传我国税收制度、国际税收政策及征管服务举措,介绍外国税收动态,促进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服务好高水平对外开放。 

  (四)组织国际税收学术和实务交流,同国外经济、财政、税收研究机构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民间组织机构建立联系,广泛开展民间的国际税收交流活动。 

  (五)开展税收方面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委托承担有关国际税收的课题研究、咨询服务、人员培训等业务。 

  (六)搜集编译国际税收、国际经济动态信息,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和国际税收书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单位会员,主要包括具备本章程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以下单位: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际税收研究会; 

  (二)外资企业比较集中,或者从事境外投资的内资企业较多,或者国际税收理论研究工作活跃的部分省会城市(含自治区首府)、地市级国际税收研究会; 

  (三)有志于参与国际税收理论研究,在本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年检评定中无违规记录的企业; 

  (四)具有较高国际税收理论研究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除具备本章程第九条所列条件,还需热心于国际税收科学研究,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税收工作经验,或者在财税界具有一定的影响,能积极承担本会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1.社会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当附送设立研究会的批件或者登记证的复印件、负责人名单以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章程; 

  2.企事业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当附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简介; 

  3.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当附送本人简历、本会两名理事的推荐信;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要求本会依法帮助其维护著作权等有关权益;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其中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可予以免交;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者与本会失去联系时间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的比例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检查总结年度工作执行情况,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本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三)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四)提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调研、评选活动; 

  (三)支付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劳务服务报酬; 

  (四)本会所需的办公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102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