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第七届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智慧,促进国际税收研究,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会最高学术机构,以国际税收研究为主要任务,服务于税收宏观决策,服务于税收改革实践,服务于税收法治建设,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于纳税人缴费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学术规律,坚守学术责任,倡导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恪守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促进学术发展,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际税收新型智库,助力税收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第二章 职责纪律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决策、学术研究、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指导等职能,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订国际税收研究战略发展规划;
(二)参与推动引领国际税收前沿问题研究;
(三)提出改革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意见和建议;
(四)提供相关税收决策咨询意见;
(五)参加相关税收学术交流活动及会议;
(六)承担、指导相关课题研究;
(七)参与课题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成果鉴定;
(八)参与相关课题成果转化应用;
(九)参与课题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
(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条学术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财税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备较强国际税收研究能力,胜任相关课题研究任务。
第六条学术委员人选由现有学术委员和理事择优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初步审议后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学术委员在届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补。
第七条学术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有违法违纪、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身体、年龄等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学术委员主要权利:
(一)坚持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主发表意见;
(四)申报本会课题项目;
(五)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和会议;
(六)获得本会建设与发展的相关信息;
(七)在本会会刊、内刊上发表文章。
第九条学术委员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纪和学术规范,勤勉尽职;
(二)关注国际税收前沿问题和国内外税制改革发展动态;
(三)参加相关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四)承担相关课题研究任务;
(五)依法依规保守履职中知悉的相关秘密;
(六)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学术委员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有悖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行。
学术委员不得私自对外传播课题研究内容。
学术委员在公开媒体上以学术委员会名义或者学术委员身份发表相关言论,应当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任期与本会每届任期相同。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但应当得到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
学术委员会可以邀请财税领域具有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从税务系统、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有较深理论造诣、较高学术声望和较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在人员构成上注重系统内外、新老交替、老中青结合,以增强创新能力和活力。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日常具体事务由本会研究部承担,并指定一人担任学术秘书。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会非学术委员的领导可以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本会召开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可以邀请学术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必须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企业等联系,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参加本会课题研究时,对其所在的课题组负责,课题组对本会负责,成果转化应用由本会负责。
鼓励学术委员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本会为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委员开展工作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本会为学术委员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应当于次年三月底前向学术委员会填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年度科研成果情况表》,并简要介绍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及会议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