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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无形低税收入等拟议条例

2021-07-20《世界税收信息》2021年第2期
  美国财政部预先发布了拟议条例(REG-111950-20),为以下方面提供指导: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确定外国公司是否被视为消极外国投资公司(PFIC);
  积极从事保险业务的符合条件保险公司(QIC)的收入和资产处理(PFIC保险例外);
  在替代折旧系统(ADS)下处理符合条件的改良财产(QIP),以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资产投资(QBAI),包括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和外国衍生无形收入(FDII)条款。
  《国内税收法典》第951A(a)条规定,任何受控外国公司(CFC)的美国股东在任何纳税年度都应将美国股东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全球无形低税收入是根据美国股东在其拥有的每个受控外国公司的特定项目(如测试收益、测试损失和符合条件企业资产投资)的比例份额计算的。
  《国内税收法典》第951A(d)(3)条要求纳税人通过使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68(g)条下的替代折旧系统(ADS)确定调整后的财产基数来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资产投资,而不考虑2017年12月22日之后颁布的任何法律规定,除非后来颁布的法律明确直接修改了符合条件企业资产投资的定义。
  《国内税收法典》第951A(d)条规定,符合条件企业资产投资的定义也适用于确定第250条规定下的视为有形收入回报,这反过来又减少了外国衍生无形收入的金额。
  《新冠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CARESAct)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68(e)条进行了修订,规定符合条件的改良财产在一般折旧制度下被归类为15年的财产,并且符合条件的改良财产被分配了20年的回收期,以用于替代折旧系统。符合条件的改良财产是指纳税人对非住宅建筑内部进行的修缮,前提是该修缮在该建筑物首次投入使用之日后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