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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紧为数字资产税收“定规矩”

2026-10-19 中国税务报
  最近,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以38票赞成、5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数字资产税收确定性法案》,并将其提交众议院审议。若最终立法成功,这将是美国联邦层面第一部针对加密货币及其他数字资产实体性税务处理作出规定的法律。据了解,当前美国数字资产规模已逾2万亿美元,持有加密货币的美国人约6700万人。
  制定数字资产税收法案迫在眉睫
  特朗普重新执政后,陆续展开一系列行动,大张旗鼓地打造美国在数字资产领域的领先优势。从2025年1月23日发布题为《加强美国在数字金融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的行政令(第14178号行政令),到2025年3月6日签署关于建立比特币战略储备和美国数字资产储备的行政令(第14233号行政令),再到2025年3月7日召开首届加密货币峰会,特朗普政府展现出对发展数字资产的高度重视,欲强化美国在数字资产领域的全球领导地位。根据第14178号行政令,数字资产被定义为在分布式账本上记录的任何价值的数字表示,包括加密货币、数字代币和稳定币。
  《数字资产税收确定性法案》的制定历时一年多,由共和党和民主党议员共同推动。美国推动制定该法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
  现行税收规则的滞后是根本原因。美国现行税法原则上将加密货币等数字资产作为“财产”处理,纳税人使用数字资产进行交易可能构成资产处置,需要逐笔确定计税基础、计算并申报损益。而相关规则多制定于加密货币出现之前,对挖矿、质押、稳定币支付等新场景缺乏明确规定。富达投资副总裁兼高级税务顾问莎拉·莱利在2025年7月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听证会上指出,如果税法跟不上其他监管工作的推进步伐,稳定币等领域的市场普及将受到真正阻碍,纳税人在缺乏信心的情况下,推动创新都会举步维艰。
  合规成本与征管效率的矛盾,则是直接的立法动因。筹款委员会披露,2025年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收到数以亿计的数字资产交易信息申报表(1099-DA申报表),其中相当一部分对应的交易金额不足10美元。逐笔申报不仅对纳税人构成沉重负担,也使数字资产作为支付手段变得不切实际,同时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效率。
  与此同时,数字资产的经济分量已不容忽视。据筹款委员会听证会2025年7月披露的数据,当年数字资产经济领域就业岗位同比增长118%,仅比特币挖矿行业就创造了3.1万个工作岗位;6年间,权益证明网络上的质押总价值从5000万美元攀升至6600亿美元。
  外部竞争压力进一步压缩了决策时间。目前3/4的加密货币交易发生在美国境外,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也不在美国。2025年1月,英国宣布将于当年内完成其数字资产框架的制定,其他司法管辖区亦在快速跟进。
  法案内容体现“简化、对等、反滥用”
  《数字资产税收确定性法案》共分七编,目的明确、逻辑清晰。
  第一编主要消除数字资产作为交换媒介的税收障碍,为小额、高频交易减负。对销售受监管美元稳定币(stablecoin)所产生的损益予以排除;对使用数字资产支付网络费用以及金额低于10美元的交易费用所产生的损益予以排除;同时为数字资产创设一项简化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机制。
  第二编推动数字资产与同类传统金融资产实现待遇对等,把既有金融资产税收规则延伸至数字资产,使数字资产有资格适用税法中两项既有安全港规则——其一,便利外国人士更便捷地投资美国市场;其二,允许纳税人出借数字资产而不触发应税事件;允许数字资产自营交易商与交易者采用逐日盯市会计法;使多种常见数字资产的慈善捐赠有资格适用与公开交易证券相同的简化税务规则,从而免于逐笔评估。
  第三编将既有反滥用规则适用于数字资产。把“洗售”规则、“推定出售”规则以及涉及金融衍生品、美国属地和外国公司的相关反滥用规则一并扩展适用于数字资产,使其与同类金融工具处于同等地位。
  第四编厘清挖矿与质押的税务处理。根据挖矿、质押奖励的定性,可选择适用来源地规则或所得性质规则计算税额;同时使交易所交易投资产品更便于参与质押,而不致危及其税务地位。
  第五编指向申报与合规负担。一方面厘清经纪商的申报要求,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税务表格;另一方面要求财政部建立专门面向数字资产的自愿披露计划,为过往申报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提供“减免罚款、既往不咎”的纠正通道。
  第六编为定义、法规和解释规则。向财政部部长授予法规制定权,使规则能够随技术发展而调整。
  第七编是对《大而美法案》中一项规定的修订。《大而美法案》规定,将纳税人博彩损失的扣除额降至博彩收益的90%。为了体现税法公平,根据众议员马克斯·米勒的提案,《数字资产税收确定性法案》第七编明确“恢复纳税人以博彩损失抵扣博彩收益的权利,上限为博彩所得额。”
  将对美国及全球带来影响
  对美国经济而言,法案最直接的效果是为数字资产“松绑”。受监管美元稳定币的销售损益,以及使用数字资产支付网络费用和金额低于10美元的交易费用所产生的损益,不再逐笔确认。这意味着数字资产作为交换媒介的使用成本将大幅下降,其支付与结算功能有望真正被激活。向自营交易商和交易者开放逐日盯市、对慈善捐赠适用简化规则,则降低了专业机构和公益领域的税务摩擦。在就业与投资层面,更高的税务确定性有助于把创新活动、资本和人才留在美国境内,巩固其全球加密货币中心的地位。
  法案在降低规则性合规成本的同时,将洗售、推定出售等反滥用规则扩展至数字资产,防止数字资产因技术形态而获得优于同类金融资产的税收待遇,这体现了税收规则中立的原则。同时,自愿披露计划把历史遗留的合规问题一并纳入处理,兼顾征管效率与纳税人的可预期性。
  法案更深层的意义在于方法论。它不再纠缠于“数字资产是什么”的形态争论,而是根据资产的“实际经济功能”配置规则——支付与结算属性强的受监管美元稳定币的销售损益适用排除或简化处理,具有可比经济功能和交易特征的资产则适用与传统金融资产一致的规则。这体现了数字资产税制设计需考虑的三点关键因素:一是关注经济实质,具有投资、交易、支付或结算功能的数字资产,可依交易实质配置相应规则;二是关注征纳成本配比,理论上构成应税交易,并不意味着每笔交易都需采用同等程度的核算和申报要求,适当设置最低限额和简化核算规则有助于提升征管效率;三是关注规则协调,对经济实质和风险特征相近的交易,可研究适用相对一致的计税和反滥用原则,减少因技术差异形成的税收待遇差异。
  从国际税收协调的角度来看,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单边立法,法案在提升美国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跨境数字资产交易的来源地规则、所得性质认定、稳定币的税收定性等问题,都需要国际共识。可以预见,随着各国数字资产税制加速成形,该领域的规则竞争与规则协调将同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