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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机制应作重大改革

2021-01-29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编者按:目前我国确定的增值税纳税标准,是区分两种不同方式纳税的划分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者都划成了小规模纳税人。由此就将一些低收入经营者也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对这部分人征税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如果我国能按照实行现代增值税国家的经验,改为按标准划分增值税的纳税人与免税人,会给小型企业的发展、税制的优化带来直接的好处。还会使为数众多的低收入经营者得到免税照顾,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本文就上述问题作了重点阐述。

  在人们热议增值税改革中,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实行现代增值税,现行的对小规模纳税人按全值征税的办法,将统一改为按增值额征税办法征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面广量大,这样改,对税企双方究竟有哪些好处?企业的办税能力和征税机关的征管条件是否适应?!此项举措能够取得税企双方共同支持吗?

  用简易的办法,对小企业按全值征税,是前期实行增值税国家曾经使用过的征收办法,并非我国的独创。当时之所以要采用这种方法,绝非偶然,而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一是前期的增值税尚处在探索阶段,增值税制本身还很不完善,使增值税的计算非常复杂,许多小企业核算水平很低,还不具备自行计算缴纳的条件。如果因此舍弃对小企业的征税,又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为了有利于推行增值税制,并出于财政目的,采用了这种按全值征税的相对来说较为简易的征税办法。

  1994年我国推行增值税,效法国外采用了这种办法,这也是从我国当时的国情考虑所给出的选择。首先,我国增值税实行的范围,只限于制造业和商业范围,并没有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扣税机制,加上增值税与企业经营成本的核算并未分离,在增值税的计算上存在很大难度;其次,我国的许多小企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解脱出来,本身建立健全的核算制度都有困难,要完全按增值税的办法征收增值税难度更大,因此,出于方便小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并考虑政府财政需要,采用了这种按全值征税的简易办法。从现在来看,当时采取这个措施,对我国增值税的全面推开是有积极意义的。

  以经营规模大小不同,把增值税分割为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和按全值征收的增值税,两种办法,两种税负效果,使税制产生了许多不合理性。从我国十多年实践结果来看,它的消极效应逐步显露出来。其弊端是: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过重。当时我国规定的对小规模纳税人按全值征收“增值税”,而征收方法与服务业按全值征收的营业税并无本质的差别,只是名称不同而已。而税率甚至比营业税还要高。营业税税率大部分为3%,一部分为5%,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却达6%。以后,国家采取降低税率的措施,现已降为3%,才使税负过重的矛盾有所缓解。

  第二,税负极不合理。同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征税,购进物所缴税款允许扣除;而小规模纳税人按全值征税,其购进物所征增值税不允许扣税。两种比较,前者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后者按全值征税,使重复征税不能排除。同时两种办法、两种不同税收待遇,又产生了税负不公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这种不合理税制,使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上向小企业购物,小企业无自主开专用发票的权利,又使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物,所征的增值税不能得到顺利抵扣和完全扣除,更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目前我国确定的增值税纳税标准,是区分两种不同方式纳税的划分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所有经营者都划成了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就将一些并无纳税能力,收入达不到社会最低标准的低收入经营者也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这就导致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达不到纳税起点的不纳税的纳税人,以及相当一部分处于纳税极限的低收入增值税纳税人。这两部分人占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的80%左右。在我国经济日益发展,人们富裕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这部分低收入经营者理应受到国家的照顾,但他们却成了增值税纳税人,这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推行现代增值税,我国的增值税将发生三个根本性变化。第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覆盖商品经济全领域。分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复杂的商品劳务税制将统一改为征收增值税,实现简税制的目标。第二,由于实行彻底的扣税制,增值税的纳税人将不再是负税人,形成新型的征纳关系。第三,增值税的计算方式由原来与成本挂钩的极为复杂的计算方式,转为与成本分离的单独计算的方式。而且无论是征税还是扣税,都是以法定的凭证为依据,这就使税金的核算,更为简单、更为准确。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来说,税金的核算将不再成为企业的难题。

  推行现代增值税,把原来与成本挂钩的复杂的计算方式,改为与成本分离的简单的计算方式,我国就完全没有必要增值税再搞两种征收制,两个划分标准,两种增值税的纳税人,两种增值税发票,两种增值税征税和出口退税办法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83%,而所交税金只占3.99%。我认为这3.99%的税金,主要集中在其中一小部分较大的企业之中。从安徽省反映的情况来看,在小规模纳税人中,有80%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征不上“税”的纳税户,其余20%的户上交的增值税仅占2%。因此,通过合理地确定注册标准把它们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就行了,改革后税金的计算绝不会成为他们的难题,因此,没有必要为这一小部分企业,中国的增值税再搞两种征收制了。

  按照实行现代增值税国家的经验,将现行的划分两种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改为划分增值税纳税人与免税人的标准,那么就能够成功地消除上述弊端,给中小企业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税制的优化带来直接的好处:

  第一,在合理地制定增值税纳税人注册标准的基础上,将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并已达到规定注册标准的中小企业,均纳入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通过合理制定注册标准,将这部分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人范围是完全可行的,计算增值税也绝不会成为它们的难题。将这部分企业由目前按全值征税,已征税款不允许扣除,改为按统一的增值税办法征税,所征增值税款允许扣税,这不仅对完善增值税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彻底改变同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却分别按两种方式征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此项改革,将使中小企业成本中不再包含税金,从而降低成本,增强活力,稳定就业,提高抗击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二,对达不到增值税纳税人注册标准的低收入经营者,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这应当看成是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实行扶贫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可以将大部分农业生产者、城市手工业者、商业及服务业低收入经营者,由目前是增值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免税人(基于这部分经营者购进物均属于已纳税产品,对它们的免税只是部分免税)。在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存在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国家基本社保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它对抑制收入分配向贫困化方向发展的势头,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和稳定社会秩序,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此项改革还将大大改善税企双方的征缴关系。由于实行现代增值税,使不完整的增值税转为完整的增值税,不连贯的运行机制成为连贯的运行机制,而且实现了增值税计算与企业成本核算分离的目标,从而可极大地简化企业履行纳税的手续,使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能建立增值税征税、扣税、缴税的准确、单独核算的制度,并可大量节约企业办税成本和办税工作量,同时也可极大地改善征税机关的征管环境。这突出地表现在:一方面,此项改革将意味着,我国增值税征管制度,将由粗放式管理方式,向依法准确征税精确化管理方式过渡,使征纳双方的利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将为数众多的低收入经营者转为增值税的免税人,从而有利于增强征收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征管能力,并相应节约征收成本和降低工作量。

  综上所述,取消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机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对社会稳定有利,对优化税制有利,对提高税企两方

  (自2010年7月19日《研究要报》 201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