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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现代增值税是增强国家财政职能的重大举措

2021-01-27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编者按:金融海啸以后,财政支出大幅增加。此时提出增值税改革,既不会产生减税效应或加税效应,更不会因此而产生财政减收的负面效应。改革是把不完整的增值税改为完整的现代增值税,规避重复征税和不合理征税因素,简化极其复杂的增值税制,最终将完善增值税制与调整增值税负相结合,从而使改革后的增值税负担率更为合理,达到优化增值税税制的目的。作者认为,在我国推行完善、优化和简化的现代增值税制,有利于增强税收的职能作用,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改革越彻底,对增强财政职能的作用越大。

  最近,在探索我国推行现代增值税的可行性时,有人出于对改革的关切,提出了一个疑虑性的问题:这就是2009年把机械设备纳入增值税扣税范围,仅此一项改革财政就减收了1000多亿元。如果要推行现代增值税,改革的范围很宽,动作很大,岂不是国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看来,要全面推动增值税改革,就必须把此项改革会对财政产生何种影响这个问题说清楚,以消除人们对改革的疑虑。

  把机械设备纳入增值税扣税范围,这是国家在增值税总体税负不作调整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增值税单项性改革。这种单项性改革有这样一个特点,如果改革的项目属于减税项目,就会产生减税效应,如果属于加税项目,就会产生加税效应。2009年我国经济遭受金融风暴严重冲击,国家决定此单项性改革先行,以此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抵抗风暴能力,改革的效果很好。增值税的全面改革与单项性改革则具有不同的特点,它是把完善增值税税制与调整增值税负担率两方面紧密结合起来的改革,既要解决优化增值税税制的问题,又要解决改革后增值税负担率合理确定的问题。因此,增值税全面改革的结果,国家究竟要加税,还是要减税,还是要保持现有的财政收入总规模不变,这些都是受国家确定的税收负担政策所控制的。它既不会因增值税全面改革自发地产生减税效应或加税效应,更不会因此而产生给财政捅窟窿的负面效应。

  在我国推行现代增值税是完善、优化和简化增值税制的重大税制改革举措,也是增强国家财政职能作用的重大举措。把不完整的增值税改为完整的增值税,把存在重复征税和不合理征税因素的增值税改为合理征收的增值税,把极其复杂的增值税改为简化的增值税,都将大大增强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所以改革越彻底,对增强财政职能的作用越大。

  推行现代增值税,增强财政的职能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第一,将大大增强财政的促产增收作用。把仅在制造业、商业范围实行的增值税,扩大到包括货物供应品和服务供应品在内的商品经济全领域实行的增值税,将使增值税制发生三大变化:

  1.将彻底消除我国当前因征税范围不到位和扣税范围不到位所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消除由于此因素而给企业所增加的额外负担。

  2.将彻底消除我国当前制造业、商业按增值税征税,服务业及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全值征税,两种不同征收制所产生的税负不平衡因素,使税负更趋于公平化、合理化。

  3.将实现增值税税负向最终消费者推移的目标,使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增值税与企业经营成本分离,从而使所有经营单位不再负担增值税。

  仅从以上变化来分析,此项改革将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再创一个更为有利的税收新环境。改革带来的好处将惠及所有产业,特别是对推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改变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还将大大提高我国财政收入手段的合理性,并增强财政手段的促产增收功能,从而为稳定国家财政、促进财力持续增长做出贡献。

  第二,将大大增强增值税的堵漏增收作用。将货物、劳务统一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使原来因对货物劳务分征两税所造成的分割、中断的征扣税运行机制,改为连贯的紧密的完整的增值税征扣税机制,这将堵住因增值税运行机制性漏洞而频发的增值税恶性偷逃税案件,从而提高税收的征收效率。

  第三,将大大节约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征收机关征收成本。实行现代增值税将把我国分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的商品劳务税,统一为增值税一种税征收,彻底改变“多家管,多种税,多家征”的格局,实现“一家管,一种税,一次征”的目标,从而使我国商品劳务税制建设能够实现简税制目标,不仅可以大量节约纳税人奉行成本,而且国家的征收费用开支也可大量节约。

  综上所述,就优化增值税制而言,改革得越彻底,对经济发展越有利,对财政的稳定和增长越有利,对税制的优化和简化越有利。1994年,我国对增值税作了十个方面的重大改革,动作很大,效果非常正面。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改革,还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因改革增值税而损害国家财政的。

  改革后,新的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政策究竟应当如何确定?是加税、是减税,还是维持现有税负水平不变。这个问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出合理的选择。

  第一,实行加税改革。即以现有商品劳务税(不含消费税)收入为基础,再提出一个加税目标(以现有商品劳务税总规模计算,每增加1%约加税300多亿元)。然后,在此基础上测算新的增值税率。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加税选择并不可取。理由是:我国商品劳务税已居于一税独大地位;与国际同口径比较,2007年我国商品劳务税占GDP的比重已达13.23%,已超过所有发达国家商品劳务税占GDP的比重;与金融海啸发生后普遍要求降税的态势相背离。

  第二,实行减税改革。即在现有商品劳务税收入总规模基础上,提出一个减税目标(每减1%也约减300多亿元),再测算新的增值税率。这一选择是否可行,要看我国当前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如果条件允许,减一点税当然好。但是,如果条件不允许,我认为也不必刻意要求减税。理由是:(1)我国现有税收负担水平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2)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能够持续高速发展,也说明我国税负水平还是与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的;(3)金融海啸以后,财政支出大幅增加,再减税可能增大财政的压力。

  第三,实行稳定现有税收负担的政策。即在维持现有收入总规模的基础上,重新换算新的税率。这是当前既积极又稳妥的最佳选择。它既不会因改革增大社会总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因改革降低国家财政收入的总规模,而且可以把改革的震动降低到最低限度。

  增值税改革是在稳定现有税收负担基础上进行的,但是由于增值税结构发生了变化,消费不同商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率将发生相应的变化。税负变化的总趋向将是:原来重复征税负担重、税负高于平均负担水平的,改革后税负将有所降低;相反,原来因征税不到位,税负低于平均税负水平的,改革后税负将有所上升。这种变化,是一种有利于税负由不平衡转向公平、合理的良性变化。它将不会产生负面效应。

  维持现有收入总规模不变所测算出的新的增值税率,可能出现三种情况:最大的可能是低于现在基本税率17%,因取消了低税率;也可能相当于17%;也有可能高于17%。无论最终测算结果是高是低,它只是反映税制结构性变化所换算的结果。它既没有增加总体 税负,也没有降低总体税负。因此,这种变化不会引发社会震动。

  (自2010年7月14日《研究要报》 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