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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减税退税,必将换来市场主体活力恢复和市场繁荣

2022-03-29 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这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是减税退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更好地促进“六稳”“六保”政策的落实,同时是国家在与市场主体共渡难关的体现,是财政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定位的体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和暂停预缴是阶段性减免税政策,执行时间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因特定情况发生而制定和执行。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下,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抗风险能力最弱的市场主体,理应得到更多帮助。国际经济形势和疫情因素,也不可避免地会加大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一些不确定性。在这个时候,我国出台新的、力度更大的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可谓正当其时。
  事实上,这一政策不仅仅是在帮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在帮政府自身。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高度重叠,是就业大户。就业关系社会稳定,而且对于促进共同富裕也有重要意义。保住小规模纳税人,就是保住市场主体,就是保就业、保社会稳定。因此,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支持政策,意义非同寻常。
  要真正帮到小规模纳税人,就必须对小规模纳税人遇到的难题进行深入分析,而这些问题往往是综合的。属于特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身的具体问题,需要纳税人自己去应对;属于系统性的共性问题,如疫情影响,如市场普遍遇到的难题,仅靠纳税人自身是无力解决的,需要政府助一臂之力。例如,解决小规模纳税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政府助力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增值税的减免是政府助力的一部分,而且与其他公共政策不同的是,减免税助力具有普遍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全面享受政策带来的好处。
  减免税政策虽然是阶段性的,但是只要有需要,这样的减免税政策仍然可以延续,且在延续中还可能进一步加大力度。
  减税包括制度性减税和阶段性减税。1994年增值税制确立之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6%的征收率。自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4%。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征收率简并,并实现统一,原先适用的征收率6%和4%统一调整为3%。这是制度性减税。一直以来,制度性减税持续发挥作用。
  阶段性减税只有在政策实施阶段才发挥作用。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我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进行多次阶段性减免。后来,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因应形势变化而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在延长的同时也作了优化。
  此次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免税和暂缓预缴,对于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去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布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此,不能只看增值税的减免的多少这一项减税政策。此前,税收减免还有“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涉税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项减免税政策已经延续,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而且将“六税两费”的减征范围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地减征幅度由省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确定,各地按照50%顶格执行,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负担。
  当前,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谓无微不至。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的重头戏是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小微企业更有优先退税的要求。
  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户等的增值税减免,所减免的税收收入总量不一定大,但在市场主体经营不容易的背景下,这可谓雪中送炭。事实上,减免税对于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来说,也实属不易。政府部门要过紧日子,才可能筹集到充分的财力。当然,这样的努力是值得的,必将换来市场主体活力的恢复,换来市场的繁荣。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财经智库》《财贸经济》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