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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为何说“税收影响社会未来”

2022-05-31 深圳特区报 姚轩鸽

  “税收影响社会未来”的判断能否成立,有无道理可言,分述如下:

  第一,就税收的定义而言。如果按照当前流行的定义,即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而言,似乎税收与未来的关系并不紧密。更何况,关于“未来”内涵的确切认知,尚存在歧义和争议。因为“未来”是指“此刻之后的一个时间段。”严格说来,“下一秒”都属于“未来”。而且“未来”作为一个时间概念,是相对于过去和现在的。同时在税收究竟能影响的是未来的“什么”,以及谁之未来的“什么”等方面,也同样存在一些认知和理解上的差异。

  从税收的认知与界定而言,因为税收是指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履行原初或衍生“双务契约”之活动。就纳税人而言,税收是指纳税人用以交换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款或费用;就征税人而言,税收是指政府用以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和费用。逻辑上,当下税制之优劣,会因为“路径依赖”机理,影响和决定此刻之后“税收”之优劣,进而影响和决定此后税收主体纳税人、国民,以及征税人、国家之间关系互动运行之优劣。即现在税收越良好越先进,则未来税收便可能越良好越先进,从而有助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重要职能与作用的充分发挥,增进每个国民福祉总量,促进国家的兴旺和繁荣。反之,当下税收越落后,未来税收便越可能落后,从而消减每个国民福祉的总量,加剧国家的衰亡。

  第二,就税收终极目的而言。税收能否影响社会未来,一方面在于,国家能否为国民及时生产和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在于,国民能否从国家那里交换到合意且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简而言之,国家征税,能否做到“取之于民”,并能“用之于民”,更能“用之于民之所需”?逻辑上,如果二者都能到位,既意味着当前税制处于优良位阶,有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重要职能与作用,并通过优质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是指政治、经济、文化、法治与德治等基本制度类公共产品的供给,有效发挥市场经济在组织化财富创造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文化的繁荣、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以及政治、经济规则的优化、生态环境的美好等,最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满足每个国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积极促进未来社会的繁荣与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兴旺与发达。相反,如果二者都做不到位,或者只有一个勉强到位,便会因为公共产品的性价比不高,比如价高质劣,从而背离税收终极目的,无法有效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重要职能与作用,从而消减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不利于每个国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之满足,加剧国家的衰亡。

  第三,就征-纳税人关系的本质而言,“税收影响社会未来”意味着,纳税人主体权利地位的制度性确立与保障是关键。因为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根本说来,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利益交换关系。事实上,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即纳税人在征-纳税人关系中处于决定、主要和原生地位,征税人则处于被决定、次要和次生地位。或者说,先有纳税人,然后才会有征税人。即征税人,乃是纳税人为了主体利益最大化而不得不选择的“必要的恶”之手段。逻辑上,唯有纳税人,才是文明税收治理的真正主体。即征税人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是因纳税人而存在的。因此,唯有纳税人主导的税制,才是优良的文明的税制,才可能影响未来税收的优劣,进而左右未来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增进与消减,以及国家的兴旺与发达。相反,如果征-纳税人的主客体地位颠倒或错位,就会消减未来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加速国家的衰亡。

  具体则是因为,纳税人主导的税制意味着,一方面,国家和政府的征税数量,诸如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征什么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如何奖惩等重大涉税权力,是掌握在纳税人手里的,是由纳税人最终决定的,客观上,有助于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涉税需求。同时,由于政府的征税方式正当和文明,符合道德原则,纳税人也有发言权或监督权,即征税方式的文明价值基础比较坚实。比如“未经同意不得征税”以及“法治、平等、限度”和公正等道德原则等,对国家的征税权力具有一定的规训和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纳税人主导的税制还意味着,国家和政府用税数量之多少,也就是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之多少,以及公共产品性价比之高低、合意性之大小等重大预算权力,也是掌握在纳税人和国民手里的,因此纳税人和国民对国家和政府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质量和数量,拥有最终的决策权与监督权,有助于税收终极目的的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促进国家的兴旺和繁荣。

  总之,就税收本质及其功能而言,“税收影响社会未来”的命题是成立的。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言,因为“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我们每个人一生下来,就要为社会这个公共资源作出一份贡献。逻辑上,即使其一生再未作出其他贡献,社会也应该有一份回报的基本义务,自然包括提供完全平等的基本权利——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也是因为,成功者比较多地使用了每个同胞共同创造的社会资源而获利较多,既应按比例回报社会,补偿社会,即多交一些税,不然就会违背税收公正原则。当然,这些成功者,也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公共产品和服务。

  熊彼特说:“如果一个人懂得如何聆听财政传出的信息,那么他就比其他人更能理解世界历史的大势。”税收作为财政的核心内容,影响未来每个国民福祉的增减和国家的兴衰。税收优良先进,则国民的美好生活容易实现,国家必将繁荣兴旺;税收落后,则会不利于每个国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满足,从而加速国家的式微和衰亡。

  (作者系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