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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际税收理论骨干培训班讲座—周怀世

2021-02-25

   境外所得税收政策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周怀世  
  2014年5月
   对境外所得征税的原因
  •财政收入--分摊公共费用
  •经济政策--宏观调控(鼓励、限制、保持中性)
  •调节收入分配
  国际税收中性政策目标
  •资本输出中性
  •资本输入中性
  •两者结合
   两类境外所得
  •消极性所得--偏重资本输出中性
  •积极性所得--偏重资本输入中性
   资本输出中性的政策
  •全球所得征税,但要避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在所得实现、费用扣除以及优惠适用上与境内所得采用相同的规则
  •应该采取一些适当的反规避措施
  资本输出中性下的反规避措施
  •抵免限额--收入约束
  •分国或分项抵免--保持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在抵免效应上的中性
  •反延迟纳税规则--消极性所得
  资本输入中性
  •免税法
  •延迟纳税
  •放宽延迟纳税的条件
   新税法的规定
  •境外所得在中国应该申报纳税的情形--税法第三条
  •抵免法--税法第二十三条
  •有松动可能的分国不分项抵免--条例第七十八条
  •间接抵免--税法第二十四条
  •反迟延纳税规则--税法第四十五条
  抵免法的目的
  •资本输出中性--保持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税负的平衡
  •税收公平--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
   抵免法操作步骤
  •境、内外所得的划分
  •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境外所得
  •可抵免外国税额
  •抵免限额
  •实际抵免额
   境、内外所得的划分
  •所得来源地一般划分规则--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
  •居民企业是否需要特殊规则?
   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境外所得
  --成本、费用分摊
  --含外国可抵免税额的所得
  --简便计算办法(可否按外国税法或会计制度计算?)
  可抵免外国税额
  •是税还是费?
  •是所得税吗?
  •是居民企业负担的吗?
  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避免境外税收抵免冲击国内收入
  某居民企业境内所得100,境外所得100,外国税收50,国内所得税税率25%,如果没有抵免限额,则当期应纳税额全部被外国税收抵消,当期100的境内所得也不需要缴税?
  •境内、外盈亏互抵下的抵免限额计算及余额结转还原规则?
  综合与分国抵免限额比较
  贯彻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消除境外所得相比境内所得不同的外国税收抵免效应
  •某居民企业已在A国从事经营活动,产生A国所得100,缴纳A国税收40。现有一个投资本国或者B国的机会,国内投资与B国投资的税前收益均为100,国内税率25%,B国税率15%
      综合与分国抵免限额比较
      (一)境内投资的税收后果
  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0X25%X100/200)
  •实际缴纳外国税收为40,可抵免A国税收为25
  •实纳本国税额为25(200X25%-25)
  •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65(25+40),A国可抵免外国税收余额15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综合法下B国投资的税收后果
  •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50(200X25%X200/200)
  •实际缴纳外国税收55(40+15),可抵免A国税收为50
  •实纳本国税额为0(200X25%-50)
  •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55(40+15),可抵免外国税收余额5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分国法下B国投资的税收后果
  •A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0X25%X100/200),B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0X25%X100/200)
  •实际缴纳A国税收40,实际缴纳B国税收15。可抵免A国税收为25,可抵免B国税收为15
  •实纳本国税额为10(200X25%-25-15)
  •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65(10+40+15),可抵免A国税收余额15向以后年度结转
   间接抵免
  •仅限于居民企业
  •达到一定规模的境外多层投资(多少层?)
  •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隐含税额
  间接抵免示例
  •某居民企业在境外A国设立100%控股的甲外国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甲外国企业实现营业利润100,缴纳A国税收20,将税后所得80分配给居民企业时,扣缴4(税率为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该居民企业实际收取股息76(不考虑该居民企业的其他盈亏情况)
   (一)不间接抵免的税收后果
  •抵免限额为20(80X25%X80/80)--要将实际收取的76股息还原为外国税(可抵免的)前的所得数额
  •实际缴纳A国税收为4,可抵免A国税收为4
  •实纳本国税额为16(80X25%-4)
  •居民企业与甲外国企业负担的全部境内外所得税为40(16+4+20)
  (二)间接抵免的税收后果
  •抵免限额为25(100X25%X100/100)--要将实际收取的76股息还原为外国税(可抵免的)前的所得数额
  •实际缴纳A国税收为24(20+4),可抵免A国税收为24
  •实纳本国税额为1(100X25%-24)
  •居民企业与甲外国企业负担的全部境内外所得税为25(1+4+20)
  免税法(可能吗?)
  •国际趋势--欧盟和美国
  •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
  •税法空间--税法第三十六条
   国际偷避税
  •外国做法
  •中国CFC
  •当前新动向
  •---美国FATCA
  •---OECD举动(有害税收竞争、透明度与情报交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离岸活动与筹划
   境外税收管理与服务
  •信息
  •---需要那些信息
  •---如何获取信息
  •适应管理和服务需求的体制
  •---集中
  •---分类
   纳税人申报信息
  •境外所得管理风险
  •针对不同风险设定纳税人的信息报告义务
  •---即时报告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指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