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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数智要素 税治未来”数字经济与财税治理论坛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举办

2026-06-05 中国税务报

  近日,以“数智要素 税治未来”为主题的数字经济与财税治理论坛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举办。本次论坛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联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上海市国际贸易学会共同主办。来自学界、业界的财税专家围绕平台经济税收监管、全球税收规则重构、数智征管创新等议题展开研讨。本版摘编部分与会专家发表的有关观点。

 

  凝聚智慧力量,共推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现代化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 孙瑞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先后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为做好新时代数字经济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带来历史性机遇。一是有效拓展税收增长空间。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数字服务等一大批新业态,不仅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还给扩大税基、丰富税源提供了条件。二是持续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质增效提供了技术支撑。三是推动理论发展制度创新。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并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倒逼税收理论、税制设计乃至国际税收规则与时俱进,建立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与数字经济相适配的国际税收规则,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同时,数字经济纵深推进,也给税收治理带来全方位挑战。一是传统的所得来源地、居住地征税规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面临适应性难题。二是现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制度及相关政策,呈现出适配性不足等问题。三是全球数字税收规则正加速重构,但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程度、税收制度和政策取向存在差异,国际税收协调难度加大。
  近年来,面对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治理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国家税务总局大力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聚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税收新型智库,聚焦数据要素课税、平台经济税收治理、跨境交易税收协调等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研究,共同谋划创造有利于数字经济更好更快更规范发展的税收环境,为经济税收治理现代化贡献智慧力量。
 
  中国应统筹应对联合国税改
 
 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 姜跃生
  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导的“双支柱”国际税改中,以支柱一金额A规则为内容的国际数字税改革进展迟缓,而联合国主导的以跨境劳务为突破口的国际数字税改革“异军突起”。联合国税收专家委员会通过对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第12条进行革命性修改,在原有对跨境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征收预提税的12A条款的基础上,设置了专门对跨境网上自动化数字服务征税的12B条款和对跨境保险支付征税的12C方案,特别是在12A条款的基础上设置12AA条款,进一步扩大线下跨境劳务征税范围。此外,联合国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公约议定书一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公约,在涵盖12AA、12B、12C条款相关跨境劳务的基础上,还将网上需人工参与的专业化服务纳入其中,形成了除跨境货物外,对跨境劳务线上与线下、自动化服务与专业化服务的全覆盖。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迅猛增长,正在由货物出口大国向服务出口大国迈进。我国在参与联合国税改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发展中国家合理诉求,维护我国核心利益,推动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包容性框架与联合国的对话和交流,促进经合组织支柱一金额A规则与联合国跨境劳务方案的融合。
 
  中国是否引入支柱二,需综合考量
 
  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专家 马世奇
  1996年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着手研究电子商务征税相关问题。自此,破解数字经济引发的税收难题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热门议题,开启了全球国际税改的历程。
  2015年OECD发布了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修订了常设机构的定义。2016年成立BEPS包容性框架,现有140个国家和地区参与。2019年OECD提出“双支柱”方案,支柱一侧重于对大型跨国企业利润的重新分配,支柱二则通过设立15%的全球最低税来解决BEPS问题,这不再是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修补,而是进行系统性改造。
  经过艰辛的谈判,2021年10月,包容性框架136个成员对“双支柱”方案形成共识,之后,OECD又陆续发布一系列立法模板、征管指南等,推动“双支柱”方案落地实施,但支柱一进展并不顺利。支柱二方面,2026年1月,OECD决定实施并行方案,即全球最低税方案与美国全球最低税制度兼容。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陆续出台各类单边与双边措施。部分国家开征单边数字服务税,却容易引发重复征税、征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联合国则在税收协定范本中新增第12B条,明确对自动化数字服务征收预提税,该条款适用仍需依托双边协商推进。
  目前,全球已有65个国家和地区完成或拟推进支柱二相关立法。中国作为包容性框架成员,需统筹多方因素,如纳入范围的中国跨国企业数量、对财政收入与实体经济的影响、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空间、潜在双重征税风险、国内税收征管适配能力,以及新兴跨境税收筹划行为等,综合研判提出应对举措。
 
  积极应对全球最低税并行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社团秘书处副处长 曾文聪
  针对部分经济体税制已具备等效最低税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二十国集团(G20)包容性框架(IF)于2026年推出全球最低税并行方案,设立并行安全港机制。该机制明确,最终母公司设在经认定合格辖区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可豁免适用全球最低税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
  IF就并行安全港制定了严苛的合格辖区认定标准:一是具备合格国内税制。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含地方税)不低于20%;已实施税率不低于15%的国内最低税或替代性企业最低税制;不存在致使境内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的实质性风险。二是具备合格全球税制。对居民企业全球所得实行全面征税,对境外分支机构、受控外国公司(CFC)全部所得实行当期课税;建立健全反避税与税收抵免约束机制;不存在致使境外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的实质性风险。
  经评估,美国成为全球首个符合并行安全港适用条件的辖区,其跨国企业集团可豁免全球最低税规则下的补足税义务。
  为适应全球最低税和并行安全港规则对中国带来的影响,建议:一是持续跟踪并行安全港扩围、全球最低税规则实施、各国合格国内最低税细化等进展,准确研判对中国“走出去”企业影响,做好政策储备与应对预案。二是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健全境外所得税收管理,优化CFC规则、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管理,构建与中国经济相匹配、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跨境税收管理体系。三是主动参与OECD/G20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包容、平衡的国际税收新秩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合法利益。
 
  关注机遇与挑战,完善平台经济税收治理

 中国税务报社社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付树林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等作出了重要部署。
  在落实上述决策部署的过程中,首先要看到平台经济发展为完善税制、优化征管带来的机遇。一是有助于服务宏观经济治理。平台经济汇集的海量涉税数据,不仅反映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还可以描绘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二是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基于平台的线上交易,有利于税务部门直接获取经营主体交易信息,以及从其他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三是有助于推动税收征管创新。一方面,随着网络货运、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传统税收征管模式正在经历创新,逐渐形成与新业态更加适配的征管模式;另一方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多种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促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推动我国智慧税务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也要关注平台经济发展对税收造成的挑战。一是自然人纳税人剧增带来的挑战。如有的自然人商户、零工经济、网络货运等纳税意愿不高。二是对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提出更高要求。某一地区(国家)税收征管政策的任何“收紧”或“放宽”,都可能导致平台之间、经营主体之间以及不同经营模式之间的竞争失衡。三是对税源的地区分布带来结构性变化。由于在特定区域传统经济的收缩并不总能伴随数字经济的增长,对于增减相抵为负的区域,就会出现税收收入减少,进而加大当地财政平衡的压力。
  从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国际实践看,总体遵循中性原则对税制进行完善,以确保线上线下交易在税收待遇上的一致性;遵循先鼓励后规范的规律,逐步完善并强化平台经济税收征管。
  为进一步完善平台经济涉税治理,建议:一是健全税收制度,如在企业所得税领域,推进国内税制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实施的支柱二规则和联合国多边税收公约的衔接,切实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权益和国家税收主权。二是完善征管规则,主要是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进程,把适应新经济新税制及国际规则的相关措施上升为法律,推动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三是强化数字化征管和智能化服务,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四是加强国际税收管理。进一步织密税收协定网络,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走深走实,积极参与国际税改方案制定,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系统性推动开源发展
 
 上海开源信息技术协会秘书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开源创新与数字治理研究院院长 张国锋
  步入数字时代,财富创造逻辑已跳出传统资源占有模式,转向依托价值连接与规则定义的全新维度。无论是开源协议、芯片架构,还是云原生技术、人工智能大模型,率先掌握底层技术标准的制定主动权,便能牢牢把握“数字制海权”。在此形势下,开源体系已成为国家数字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力量。
  当前,中国正处于开源发展“规则共建”转型的重要节点,尽管国内大量企业广泛使用开源软件,推动了产业快速发展,但在全球顶级开源项目中,中国核心成员与治理席位占比仍显偏低,难以完全掌握数字经济发展主动权。
  为此,中国需系统性推动开源发展。战略层面,应将参与并主导关键开源生态建设,提升为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任务;制度层面,完善开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国家级开源安全与合规审查机制,筑牢开源发展制度根基;产业层面,引导龙头企业从“开源使用者”向“生态主导者”转型,将开源贡献与开源维护者培育纳入企业战略考核;教育层面,推动高校开设开源文化与协作实践课程,培育兼具技术能力与全球视野的下一代开源领军人才。
  税收在开源生态建设中可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精准的税收支持政策,激励企业向开源社区贡献代码、资助关键开源项目,降低企业开源投入成本;同时,为开源基金会、开源服务机构提供制度化支持及合规遵从引导,完善开源经济生态,推动形成“贡献—回报—再创新”的良性循环,让开源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强大力量。
 
  数字经济下全球增值税立法与实践

上海市国际税收研究会高级经济师 杜秋娟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全球增值税规则迎来系统性重构,改革重点主要包括消费地征税原则、平台代扣代缴机制、数字化税收征管三大领域。
作为国际税收规则引领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自2013年依托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启动相关规则制定工作,2015年发布《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并获全球广泛认同,2017年确立消费地征税原则,明确平台代扣代缴涉税责任。同时,推出增值税实操工具包助力发展中经济体完善税制,并计划于2026年落地数字连续交易报告机制,提升跨境税收征管效能。
欧盟以2006年《增值税共同体系指令》为制度基础,2021年实施平台代扣代缴制度,2025年施行“数字时代增值税”改革方案,着力解决跨境税源流失问题。
美国通过2018年韦费尔(Wayfair)案,打破传统“物理存在”征税原则,确立“经济联结”征税原则,按销售额和交易频次对远程跨境经营者征税,推行平台代扣代缴征管模式。
中国主动顺应国际增值税规则变革趋势,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增值税法于2024年审议通过、2026年正式施行。新法将数字服务、数字资产纳入征税范围,引入消费地征税原则,补齐跨境税收征管短板。未来几年是增值税法落地实施的关键期,建议经营主体健全跨境涉税合规管理制度,统筹兼顾本土发展实际与国际税制通行规则,更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增值税制度体系。
 
  期待CFC规则进一步提升确定性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 严海
  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是国际通行的反避税工具,也与支柱二规则相关。中国自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该项规则,对于设立在低税负辖区的受控外国企业,若其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刻意将利润留存境外而不作分配以延迟纳税,中国税务机关可依法将其境外留存利润视同股息分配,在当期征税。
  但是,在征管实践中,该项规则落地适用仍面临诸多现实难点与实操困境。首先,豁免情形之一“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有待进一步明确。其次,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是否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有待进一步明确。再次,计算受控外国企业应归属于居民企业利润的方法,有待进一步明确。
  期待适应数字经济跨境化特征,结合支柱二规则实施,进一步提升CFC规则确定性与可操作性,支持中国企业高质量“走出去”。